经济学院2015-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6-09-26
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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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大学党委研工部《关于开展深圳大学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有关规定,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确保我院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有序进行,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讨论,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奖励名额

      硕士研究生9名,博士研究生2名 

四、参评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刻苦学习,成绩良好,在校期间所修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且无重修、补考等记录(学术型研究生必修课含“学位”和“必修”两种,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课为所修全部课程。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必修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学分,非统一考试的必修课成绩不列入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计算范畴),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校期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必须是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本人导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2008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需提供图书馆检索证明,用稿通知不计入参评条件,但可作为辅助参考);

2. 参与出版学术专著,负责内容不少于五千字;

3. 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组;

4. 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或学科竞赛奖励;

5. 思想品德、先进事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6. 在校期间所修必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第一名,且单科不低于75分;

7. 其他特殊贡献或突出贡献。 

五、评选规则

(一)院评委会将认真审核参评人的参评条件,在满足第四条所列参评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推荐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的参评人;

(二)参评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以下条件者可作为辅助参考:

1. 院级以上学生组织主要干部;

2. 校级以上文体活动获奖励;

3. 其他优秀表现。

(三)其他特殊贡献或突出贡献的情形由院评委会讨论认定;

六、评选程序

1.9月26-9月28日,所有符合参评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登陆研究生院主页网上评优系统,在线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好后打印,本人签名,附相关成果复印件,经导师(推荐人)签字,送交经济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文科楼办公室2523-7。

2.9月28日-10月11日,院评委会主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3.10月12日-10月17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各院评委会推荐名单。 

七、其他

1.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课程成绩单、科研成果复印件(承担科研项目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目录、论文首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等)、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可证明本人优异表现的证明材料。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3.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深圳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大学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201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