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23-07-14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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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经济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College of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CE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大学校友总会下设的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校友分会,由深圳大学经济学院(简称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广大校友,加强学院与社会、校友与学院、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与友谊。依托学院人才培养、科研与学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为校友的事业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发挥校友的广泛影响和作用,宜传学院,促进学院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是深圳大学校友总会。

第五条 本会的常驻场所;深圳大学丽湖校区明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与学院校友的日常联系;

(二)组织本学院校友、教师、学生联谊活动;

(三)承办或协助承办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四)推动学院校友间、校友企业间合作;

(五)发挥学院校友的广泛影响和作用,为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

(六)促进学院及母校的产学研结合和联合办学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七)积极参与学院校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督;

(八)组织人才培训;

(九)协助深圳市深大经济教育基金会开展学院、学校、社会公益活动;

(十)接洽与学院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者均属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校友(简称校友);

(一)学院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在职硕士、本科生、大专生、夜大)、结业生、肆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二)现在/曾在学院任教、任职的工作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博士等;

(三)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八条 凡符合第七条 者且遵守本会章程,即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参与本会的相关竞选;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申请深圳市深大经济教育基金会基金;

(四)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学院的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三)关心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经济学院发展,为经济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

(五)完成本会体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本会同意并授权,会员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对外发布培训、论坛、咨询、招商等信息或组织相关商务活动并谋求利益;

(七)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妨碍本会正常运作等行为,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确认后,情节严重的由秘书处提交本会的理事会审议。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提议.由本会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可由理事代表会议代行表决,经理事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议决议。理事代表会议决议效力视同理事会全体会议决议。前述所指会员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恶意损害本会声誉,在本会校友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本会书面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

(三)未经本会书面同意,借用本会名义对外进行商事行为牟取利益的;

(四)未经本会书面同意,凭借其本会会员身份或凭借其本会会员身份影响力或借用本会平台资源从事相关业务,违规违法或损害本会及其他校友合法利益的行为,被多人实名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其他经本会秘书处初步审核认为有必要提请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进一步表决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成立理事会,设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会议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理事一般由班级班长或年级主席担任,届中根据会员建议、自荐适当增减,如遇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责,则由各届会员自荐或推荐,理事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代表6名,处理本会除全体理事大会表决事项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和工作。理事代表分当然代表和选举代表两种,其中当然代表由本会会长和秘书长担任,尤需选举,选举代表由理事会理事表决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制度由本会另行制定细则。

第十四条 理事任期可终身制,期间若因工作变动,可增减。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二)修改和审定《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年级校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增进和加强校友之间的友谊与联系;向校友介绍学院的发展情况,分享学院的成果,加强校友与学院之间的联系;

(七)负责推荐杰出校友回母校为在校师生讲学。

第十六条 除本会秘书处、理事代表会议共同认为必须由全体理事大会表决事项之外,其他重大事项和工作由理事代表会议表决。理事代表会议/理事会全体大会须有2/3以上理事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理事 2/3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因故请假可采用书面或委托其他理事代表/理事的方式发表意见,未出席也未书面或授权委托其他理事代表/理事发表意见视为弃权。弃权票不作为表决依据。如参会理事代表/理事表决权低于规定的比例,重新表决,超过三次未表决成功视为表决不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或书面沟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聘请若干名德高望重的杰出校友担任名誉会长,卸任会长任下届理事会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 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配合会长完成各项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完成各项领导工作;

(二)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理事代表会议选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直至选出新会长为止;

(三)指导协调各行业小组及俱乐部工作;

(四)负责本会资金筹集及协助会长进行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深圳市深大经济教育基金会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校友个人捐赠;

第二十六条 所有捐赠款均使用深圳市深大经济教育基金会统一账号,在深圳市深大经济教育基金会下设立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基金。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自理事会/理事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经生效,全会成员均应遵照执行。本章程效力溯及章程生效之前。(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