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关于对鹿岛昊等同学拟作退学处理的公示
2023-09-2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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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学业退学管理规定(修订)》(深大校发〔2021〕97号)第九条的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新生第一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合计未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以及“二年级学生截至第二学年末,在校期间已取得的学分合计未达到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重修课程学分不重复计入所选总学分;课程有缓考情况的,缓考结束后予以计算)”,予以学业退学。

经学校统计、我院核对,经济学院学生鹿岛昊(学号:2021910042)、CHRISTOFFER KYLIAN KAJ(学号:2022910015)已达到上述条件,应予以学业退学,特此公示。

公示期自2023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28日12:00。在公示期内,以上学生可向学院提出暂缓退学休学一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相关材料。材料提交地点为经济学院教务室明德楼1012,逾期不予受理。

经济学院教务室

2023年9月22日